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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2014-06-24 15:02
一、收入类 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如有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原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金,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3、问:部分政策性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并计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政府承诺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由政府承担。现这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该笔税款金额的资金补助,是否可根据规定的用途冲减所得税费用,不再并计到应税收入? 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并计到应税收入。 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建筑商提前交房的奖励款财务上如何处理,税收上有何规定,取得何种票据?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商是劳务关系,其提前交房的奖励款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劳务支出的一部分,属于建筑商的建筑劳务收入,应取得发票。 5、问:承租企业取得被承租企业的收益,是否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承租企业)以支付租金方式整体租赁经营另一企业(被承租企业),合同约定承租企业以被承租企业名义经营,且经营成果(税后利润)归属承租企业所有。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分回的收益是否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答: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按租赁期间税前扣除,分回的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 6、问: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财务费用,是否作为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答:不管是核定征收企业还是查账征收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都是属于应税收入。 7、问:村(经济合作社)取得的房屋出售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因此,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房屋出售收入,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成本费用类 8、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里提到“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为办理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其中合法经营资格要求对个人有何要求? 答:财税[2009]29号文件明确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个人是“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法律法规有规定需要个人需要有合法经营资格才能从事上述业务的,则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相应限制的,则视同有合法经营资格,不应再要求个人举证合法经营资格。 9、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经营常规的费用,应由企业进行相应的举证(如开发合同的特别约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原则的费用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10、问: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11、问:有企业每年安排职工体检,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还是作为其他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按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 12、问: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节日现金,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还是作为“职工工资扣除”? 答:过节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13、问:职工上下班发生(含发放)的班车费是否要在福利费中列支? 答:比照交通补贴计入福利费。 14、问:国有企业按财企[2009]242号文件要求将交通补贴、过节费等费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纳入工资总额,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把该部分费用从应付职工薪酬中剔除,并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工资薪金”明确了确认的原则。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提供把这些费用纳入工资或福利费的相关证据;在税前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集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明确工资和福利费的边界和转换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5、问:防暑药品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列支还是应该作为福利费列支?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为员工提供的防暑药品属于必要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扣除。 16、问:职工社保和个税均未在公司发生,应付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要求,不可按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18、问:公司给离退休干部订阅书报杂志,请问书报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过节发放福利、慰问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等是否可直接在费用中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了离退休工资、退休金以外,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如果公司的上述相关支出属于公司制度或按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必须发生的支出,不以避税为目的,可以暂按福利费在税前列支(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费用除外)。 19、问:关于发票遗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发票遗失几乎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企业遗失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开具方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接收服务或者购买货物的企业可以凭“已抄报税证明”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遗失的是普通发票怎么所得税前扣除?如果遗失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又该怎么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在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0、问:出国考察费取得旅行社发票是否可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合法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还要真实性、相关性资料。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21、问:会议费支出,对于会议通知、签到单有何具体的要求?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如会议议程具体内容、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22、问: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务处理? 答: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等项目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上要并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总额一并税务处理。 23、问: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按筹建期费用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扣除,还是指“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对筹建期费用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筹建期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4、问: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个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送,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的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能否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税前不能扣除。 25、问:劳动保护用品人均扣除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没有限制人均扣除标准,但要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所谓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26、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已经作废。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问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军队收费票据机具开票,手写无效,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27、问:企业向小额货款公司借贷的利息支出,收到的是小额货款公司依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未开具服务业发票,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在没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之前,收取利息应开具发票。小额货款公司仿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方的税前扣除凭证。 28、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多余资金无偿(名义上)借给其他非关联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同时该企业有借入资金余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该笔资金的实际占用费(利息)的金额如何确认?应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还是应开票确认为收入? 答:企业无偿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的资金相当于企业有偿借入金额的部分所负担的利息,属于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可按照定价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进行纳税调整。 29、问:如何把握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是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已经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溯调整;二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办理时企业应做出专项说明并进行年报补充申报。 30、问: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视同销售的增值部分是否允许做为捐赠支出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作两笔业务,实物捐赠应按公充价值视同销售,同时可按该捐赠的公充价值计算税前扣除。 三、资产类 31、问:企业通过拍卖公司购入一件古董,总计费用200万元,请问是否可以分五年摊销,所得税前列支?今年1月份,出售当月购入的古董一件,计300万元,企业如何交税?如果其摊销认为是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所以所得税前不准列支,那么,其收入也不应该认为是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企业拥有的资产并不一定都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古董等,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该企业花费公司资金200万元购入古董,该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卖出古董取得的收入应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后的所得应并计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2、问:子公司未核准名称前,母公司代购的固定资产,子公司可否凭复印件入账? 答:不可以。 33、问: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进行投资的处理。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评估价入账,而没有取得发票,该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则计税基础按照投资作价(公允价值)确认。 34、问:关于甲供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某企业(建设单位)建设厂房,总造价8000万元,建设厂房用的3000万元钢材由建设单位自购,施工单位只开具5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建设单位可以凭3000万元钢材发票和5000万元建筑安装发票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不可以,那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什么? 答:如果确实属于甲供材料的建筑项目,营业税全额纳税但不是全额开票,上例中的3000万元钢材发票和5000万元建筑安装发票属于构成固定资产计税价格并计提折旧的合法凭证范畴。 35、问:房地产开发产品对外出租要按租金收入交房产税,那么,折旧是否可以计提? 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折旧计提的限定也是一种阶段性的限制,也就是说,一旦其自用行为实际使用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或者继续用于企业自用,则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 36、问:企业租赁职工个人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但合同上注明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由使用人负担,相关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无租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费、修理费等是否可在企业税前列支?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1、问:某公司员工每月基本工资1万元,年终奖金3万,今年10月份,该员工通过政府部门捐赠受灾地区5000元,请问该5000捐赠额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该个人当月取得多项所得,如劳务报酬、股息红利等,该项捐赠额如何扣除?是只能在单项所得里扣除,还是可以在多项所得里分摊扣除,如果可以分摊扣除,如何分摊,是否按照所得顺序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因此,该员工10月份的捐赠,只能在该员工10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扣除,不得延后扣除和追溯扣除。 如果该个人当月取得多项所得,如劳务报酬、股息红利等,可以在多项所得里按规定比例分摊扣除,所得扣除顺序,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 2、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问:自然人将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增值后的价值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其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应按照总局国税函[2011]89号文规定执行。 4、问:某商业企业进行销售抽奖促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取得抽奖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中,由于奖品金额较小,企业难以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取得抽奖所得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问: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采取的是双向独立控制还是总量控制?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纳税人且按人计算缴纳税额,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的计算需按人逐一计算。 6、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所有,其中一人或多人不符合唯一住房条件的,一人或多人出售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唯一住房,五年以上免征个税的优惠政策? 答:应按纳税人逐个认定。 7、问: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权。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如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乙企业自然人股东所取得甲企业股权按历史成本计价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对乙企业自然人股东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问:目前,越来越多公司租赁员工汽车,有租赁合同,开具租赁发票。对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个税,请予以明确。 答:上述租赁行为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要求其到税务部门开征开票。 9、问:某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对因公不能及时回单位就餐的人员按每顿15元提供误餐补助,按照职工每月实际误餐顿数领取误餐补贴,该笔费用企业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请问该企业员工按规定领取的误餐补助是否可不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答: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可以暂不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南京国税2014年第一季度热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问题--税前成本列支问题 1、问:企业在2012年7月份投入使用一项大型固定资产,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但当时只收到60万元的发票,剩余40万元的发票在2013年10月份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2012年7月份投入使用时企业可按照合同的100万确认计税基础,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企业只取得了60万元的发票,需要按照60万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问:企业外购一项无形资产,合同中约定销售方提供人员给企业提供培训(不培训则无法使用该无形资产),培训人员的住宿费由企业承担。培训人员的住宿费是否可以计入该项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销售方企业应当将培训人员的住宿费与其他费用一并开具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可正常确认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前费用列支问题 3、问: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如果企业管理上对这部分费用有相关的使用制度规定,作为通讯费补贴的,并且列入工资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4、问:企业委托银行代扣电信的电话费,此项业务电信公司不再给企业单独开具发票。企业发生的电话费支出能否凭银行的代扣费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扣情况下,电信公司应向企业开具发票。因此,企业不可以凭银行代扣费凭证以及与银行签署的代扣款协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银行代扣的电话费。 5、问:南京企业通过美国网站预订上海酒店,并向该网站支付了全额房款。该网站已开具境外签收单据,但上海酒店没有开具发票。该企业是否可以凭美国网站开具的单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笔支出?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此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真实、有效的业务,可以凭相关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问:企业购买手机送给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购买手机送给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在上述文件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问: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问:由于雾霾天气,企业给每个员工购买了口罩,这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问:企业牌照的车辆加油时取得车牌号抬头的通用机打发票,此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费用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企业可以凭加油站开具的车牌号抬头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10、问:企业办理公交IC卡,专门用于销售人员跑业务使用,取得公交卡充值的定额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企业发生的公交IC卡支出确实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企业在管理制度上对该方面的支出已进行规范,那么,企业可凭取得的公交卡充值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交IC卡支出。 11、问:南京企业在北京招用当地人从事相关业务,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资由南京企业发放,该员工的社保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北京缴纳,现企业凭该员工的社保单据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承担任职受雇期间内员工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相关资料完备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下一篇: 工厂购入的工作服可以抵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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